释义 |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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