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组织不合法如何举证 |
释义 | 一、审判组织不合法如何举证 审判组织不合法是申诉的条件之一,进行举证时就需要提供审判组织不合法的相关证据,证明判决结果是不合法的。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四)、“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审判组织不合法认定 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各有适用范围。独任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用来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合议制适用于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合议庭审理,而实际审判中却是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或者某个法官缺席了合议庭,则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值得一提的是,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一原则既充分发挥了个人水平,又充分融会了集体智慧,它可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合议庭人数为双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能无法实现,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可能是不公正的。 以上是从法官的数量上来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考量法官的身份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加合议庭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审判员,一种是人民陪审员。这两种人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也有两种: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或全部由审判员参加,决不允许一个合议庭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参加审判组织的审判员若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任职资格或未经合法任命,即可确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参加审判组织的人民陪审员若未经合法任命,也可确定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当然,若合议庭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亦是违法的。 因此,在考量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选择是否正确、合议制审判人员的数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项不合法,则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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