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商标抢注 |
释义 | 中国工商报10月9日三版刊登了《煮熟的鸭子咋又飞了?》后,不少企业纷纷询问,如果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且已经取得了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本刊就此问题特意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同志给予解答。 商标抢注既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危害巨大。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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