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用词无专属性 3721网络实名销售不侵权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今日上午,北京市北京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市首例主张行业名称网络使用权的案件,依法认定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词汇作为网络实名销售给特定注册者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三七二一公司以其网站www.3721.com为平台进行网络实名经营,将“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等信立华夏公司所经营的行业的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作为经营招聘行业的网站,信立华夏公司对行业名称享有部分使用权,但三七二一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向某一特定用户提供以行业名称为关键词的网络实名服务,实质上使应该属于整个招聘行业的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归于一人,侵犯了信立华夏公司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故要求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网络实名进行销售,支付赔偿金1万元。 三七二一公司称,信立华夏公司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三七二一公司利用技术特性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是一种增值性服务,法律没有禁止。 法院认为,网络实名既是三七二一公司特定互联网服务的名称,也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的称谓。注册者不因注册网络实名而获得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获得在约定条件下对其进行使用的权利,权利义务内容由合同进行调整。 对网络实名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三七二一公司作为特定商业服务的提供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行确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关键词的构成与使用规则。其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只明确了关键词的构成规则,网络实名状态查询系统也只是为方便注册者了解要购买词汇是否已经作为网络实名售出。即涉案词汇之所以能够被注册为网络实名,并非由于三七二一公司主动将其作为备选词汇提供给注册者,而是基于注册者的自行拟定。由此三七二一公司出售使用涉案词汇的网络实名,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尽管信立华夏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以求职、招聘为内容,但因其商标中的 招聘”二字以及“人才”、“求职”等词汇属通用词汇,并不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无权排斥他人使用。由于信立华夏公司通过与三七二一公司代理商签定合同,获得了“招聘”这一网络实名的使用权,这是一种依约定取得的权利。据此,信立华夏公司在三七二一公司设立的网络实名服务中,且在“招聘”网络实名服务期内,有权禁止他人以该词汇注册网络实名,但其无权阻止案外人使用其他涉案词汇付费注册网络实名。故作出判决驳回了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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