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企业因使用童工被罚2500元 |
释义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市劳动监察支队在调查过程中,企业方辩称钟某在应聘进入该企业时使用了他人身份证,使企业误认为钟某已经年满18周岁。经过和钟某确认,其在入职时确实由于担心企业因其未成年不录用他,而以其他人的身份证入职。 该企业因疏忽大意,未认真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使得钟某得以冒用他人身份证蒙混过关,该企业应当承担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鉴于该企业因钟某冒用他人身份而导致使用童工,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之规定,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付清钟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并对该企业处以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童工,企业招用童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务必做好身份核对工作,这既是对员工的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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