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 |
释义 |
一、可以申请刑事复议的人员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 二、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的法律内容,刑事案件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在上述进行了介绍,除此以外,先复议后复核应提交的材料大家也应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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