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诉吗 |
释义 | 一、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可以重新起诉吗 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是还能再起诉的,法院在立案后认为起诉有不符合条件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也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 2.适用的阶段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3.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 三、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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