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按照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便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劳动者需要满足特定的情况,并且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此时用人单位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侧重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发生了间断的,比如离职后又入职的,则不属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另一方面,“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如果劳动者在各个用工主体之间变化的,也不属于在“该用人单位”的范畴。所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两个必备的要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用人单位均无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主要照顾国企等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如果超过十年的,即使是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也能够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按照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另外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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