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
释义 |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登记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4)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年度检验费为人民币50元。 咨询方式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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