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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法学视野中的行政执法
释义
    【摘要】:行政执法在我国法律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诸多深层次问题。仅从行政执法自身来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难以治本。应当从公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出发,以公法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行政执法,大力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发扬公民自觉自治,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重构行政执法,加强法律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行政执法 公法学 法治政府 和谐社会
    什么是行政执法?相对于立法而言,行政就是执法。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履行公务的全部活动。但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直接关系相对人的权益,而且直接关系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行政执法在保障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行政执法也面临不少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普遍反映“执法难,难执法”,主要表现为:政出多门,权责不一,执法队伍薄弱,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甚至缺乏,群众素质低、屡禁不止、屡罚屡犯,非法干预多,不少案件涉官、涉黑,执法人员不敢、不愿碰硬。另一方面,不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反映是“执法乱,乱执法”,主要表现为:多头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执法扰民,简单粗暴,重处罚、轻服务,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众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案件(如拆迁、征地、城管等),群众对强制性行政执法反响强烈。总的说来,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既存在执法体制滞后、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保障不足等问题,也存在违法行政、滥用权力、渎职腐败等问题,损害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尤其是不少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名,在群众不理解、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味强调加大执法力度,搞“突击执法”、“运动执法”,虽可收效于一时,但执法效果难以持久,执法成本高昂,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政府与群众对立、对抗、紧张、缺乏互信,激化社会矛盾,埋下安全隐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政府形象,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面对这些情况和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的应对意见和措施大多是:统一执法职权;加大执法力度;充实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的监督等。这些意见和措施基本上是围绕“权、人、财、物”做文章。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行政执法的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行政执法的任务和要求。但现实中违法案件仍然较多,一些影响广泛的重特大案件(如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污染、食品药品违法等)屡有发生。这些虽然只是个案,但反映出行政执法体制、运作、环境等深层次、普遍性问题。更值得深究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并非没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有的甚至还相当严格与完备,但实际上却作用微弱,形同虚设。按照上述思路和对策,仅仅从行政执法自身来分析问题,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来解决问题,是见木不见林、治标不治本,形成“违法——执法——违法严重——加强执法”的怪圈,循环往复,积重难返。因此,要根本解决目前行政执法的问题,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跳出来看问题”,追根溯源,寻求治本之道。
    近年来国家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的监督。这些措施对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是从行政执法体制来看待和解决问题。实际上,行政执法涉及到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所有公法部门和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例如:行政执法是否须有法律依据,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涉及到宪法问题;执法者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涉及到行政法问题;行政处罚与法人大学法学院·张伟国)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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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