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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生效的时间及失效的情形
释义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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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