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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释义
    定金作为一种法律承认的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现今各国民法上的定金是对古代定金制度的继受.定金最初是随商品货币化和实物货币形态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古罗马时代还是在中国封建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定金在合同关系中都起着共同作用--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我国,定金古已有之.最早可溯至六朝,唐代,买卖和定作已有先付定金的制度.宋元以来,称定金为定金,定银,定钱或定洋.近代定金,大体系成约定金,但亦有证约定金,违约定金性质的.以后亦有解约定金,即买主悔约时,不得取回定金,而卖方悔约时,则双倍返还定金.中华民国制订的民法典,系采德国法模式, 规定定金兼备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作为契约之债的一般担保方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因故未受重视,但定金作为交易习惯,在民间交易中经常采用.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定价制度,将其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立法体例上大致模仿苏联民法,对定金仅作概括规定,并未明确其类型.1986年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的定金,体例上采苏联民法模式,将定金规定在债权一节,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专章对定金作出规定,视定金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并列为一种履行债的担保方式.其内容较之以前立法有较大发展,基本上完备,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与各国立法基本上一致,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在肯定现行《担保法》定金规则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它依然没有解决自《经济合同法》制定以来有关定金性质,定金种类,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等问题的争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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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1: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