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 |
释义 | “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拖欠民工工资的情节尤为恶劣。”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博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从法律层面剖析了目前许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性。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与起草者之一,黎建飞说,拖欠工资的行为从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最直接和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劳动报酬权。劳动者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而工资拖欠使劳动者白劳动,更使劳动者的生计没办法解决,所以任何法律都不允许对工资进行任何形式的拖欠。 黎建飞说,劳动法中规定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即一个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发,决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法律对于工资按时足月发放的原则和处罚方式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尽管监察部门每年追缴的额度很大,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的拖欠。其中对那些进城的农民工的拖欠表现得尤为明显。 针对建筑业中的所谓“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长短来结算”的“行规”。黎建飞说,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他说:“按项目结算,这是工程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的工资发放是以其劳动过程已经完成为前提。有了这一前提,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月发工资。” “现在建筑企业中还有一种‘理直气壮’的说法,认为拖欠民工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拿到工程项目发包方给的钱。”黎建飞说:“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完成劳动过程之后应该得到的报酬,至于用人单位是否赚取了利润与劳动者是无关的,因为劳动者劳动的就是一个过程,民工干了几个小时就要拿到几个小时的工资。而用人单位拿到的钱是包括了利润的,这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哪怕这个单位是亏损的,没有赢利的,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黎建飞认为,针对目前拖欠民工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加强政府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严格执法,在今后正常的立法程序中,更多利用刑法的手段来调整,来制裁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工资拖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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