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否给公司打过欠条并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侵占本单位财物6万元以上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所以,如果在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向公司借了钱,并且有打欠条,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一情形必须是公司确实知情且同意,如果是自己伪造的欠条,同时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则欠条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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