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能依规章制度 确定职工试用期 |
释义 | 张先生于2008年10月到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张先生月工资为2600元。2008年11月和12月,该公司以张先生还处于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先生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先生因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并要求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1200元。但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制度第5条规定:初次入职职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先生工资的情况。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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