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里摔伤 小朋友获赔偿 |
释义 | 2009年元月10日下午4时30分,在市内某幼儿园上学的小朋友潘某,由于带课老师的原因,造成她的左眉撞在课桌上致伤,后送往六安市中医院,缝了三针,经咨询,她的左眉缝针处将无法长出眉毛。考虑到受伤害后无法恢复会对小朋友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潘某家长和园方交涉多次要求给小朋友去疤和整容,但双方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潘某于是投诉至市消协,要求解决。 市消协人员经调查了解,由于小朋友年纪太小,暂时无法立即进行相关的整容手术,所以双方就补偿费用的问题争执不下,后经调解,园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中,小朋友潘某的伤害是因为带课老师的原因而受伤,由于小朋友以学生的身份在幼儿园内,与幼儿园之间形成了看护与被看护关系。带课老师由于履行看管义务有瑕疵致使学生受伤,幼儿园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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