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货车司机撞死母子 |
释义 | 昨日,双流法院开庭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判处司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去年10月8日傍晚6点半左右,刘某驾驶着一辆大货车沿天府大道南延线由成都方向往仁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双流华阳“河畔新世纪”小区路段时,路面正在进行修补,四周设置有反光锥筒。刘某驾车绕开道路上的障碍物反光锥筒,向右变更车道时,与行驶在该路段的李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还搭乘着李先生的妻儿,惨剧发生后,李某24岁的妻子及年仅一岁零两个月的儿子当场死亡。 事发后,刘某及时打电话报警。经双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违反了《道法》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大货车的实际车主郑某已向死者的亲属支付了丧葬费6万元。事发当日,是郑某雇佣刘某为其开车的第3天。当日刘某是去彭山拉砂石,出发才20多分钟就发生了事故。案发后,刘某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此外,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刘系过失性犯罪,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昨日,双流法院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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