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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怎么算?不还怎么解决?
释义
    法律网网友咨询:有人在我这里借了一笔钱,已经2年多了,请问我该怎么办支付了1年的利息,本金和1年多的利息至今未还,每次找其还款总是往后推,现在电话都不接了,人也见不着。请问我该怎么办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明松律师回复:这种情况为典型的民间借贷,我觉得你应该立即向法院起诉,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你的债权,确定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你说人见不着,电话不接,但若你能提供债务人的准确住址和其他通信方式,确保法院的传票能送达的话就比较好操作,否则,将很难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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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2、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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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