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公众存款退赔顺序 |
释义 | 一、吸收公众存款退赔顺序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害人的资金退赔主要遵循以下顺序: 1.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经成功扣押了赃款,那么这些资金将直接由公安机关返还给受害人。这是一种直接、迅速的退赔方式,可以确保受害人尽快获得应得的赔偿。 2.如果公安机关未能成功扣押全部赃款,或者扣押的赃款不足以覆盖所有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归还存款。 这种方式需要受害人主动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上两种退赔方式均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的规范,确保退赔过程合法、公正。 二、吸收存款的违法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这是指金融机构在未按规定放贷规模内放贷的情况下,采用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手法,形成所谓的“体外循环”。这种做法直接绕过了规定的放贷规模限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暗中提高了存款利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存款。由于这种行为在帐面上难以体现,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非法吸收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了存款利率,通过奖励的方式吸引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这种手法通过给予实物利益来吸引存款,同样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利用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作为诱饵来吸引公众存款,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三、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还给广大公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你或身边的朋友是否也遭遇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欢迎在法律网分享你的经历或疑问,我们一起探讨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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