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
释义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为了保留原工作岗位,员工自愿与公司签定了放弃养老保险的协议,但是单位这样的做法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职工养老统筹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 早在2000年4月1日,农民工谢玲便与兴利公司签订了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公司进行岗位调整时,谢玲为能保留原岗位,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公司同意了谢玲的要求,并自此没有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谢玲缴纳养老统筹保险金。2009年5月,年老的谢玲得知自己的养老金过低,且原因在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统筹保险金。由于谢玲多次找公司解决未果,且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遂于2009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谢玲缴纳自2004年3月至2009年4月的养老统筹保险金。公司则以系谢玲已经自愿放弃,公司并无过错为由,请求驳回谢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养老统筹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谢玲虽然同意放弃由公司缴纳养老统筹保险金,但公司并不能因此停止缴纳该项社会保险费。故谢玲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为谢玲补缴2004年3月至2009年4月的养老统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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