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比如男女双方本是同一单位的同事,结婚后生下一个孩子。该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这时的男方,就得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男方拒绝支付,那就是淡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成了你所说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二、抚养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赡养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相信大家在阅读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什么是扶养义务了吧,希望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到我们法律网的官方网站上找寻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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