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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对于赌博的处罚标准
释义   一、合肥对于赌博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节的需要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二、赌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三、赌博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是以列举式的方式来说明本罪的客观表现。即只要行为人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就可以构成赌博罪。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如果是犯下是非一般违法行为的赌博罪,那么量刑标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合肥对于赌博的处罚标准”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刑事辩护代理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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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