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同对方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释义
    我厂是一家小型塑料薄膜印刷厂,五年来一直用某牌子的油墨,但今年年初,该油墨的黄颜色出现质量问题,使我厂遭受了严重损失。但该厂的以送货单上注明:“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只肯赔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厂该怎么办?
    解答:您与该油墨厂属于合同纠纷,“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负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油墨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就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送货单上“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油墨厂不能以“送货单上注明的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6 17: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