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对方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释义 | 我厂是一家小型塑料薄膜印刷厂,五年来一直用某牌子的油墨,但今年年初,该油墨的黄颜色出现质量问题,使我厂遭受了严重损失。但该厂的以送货单上注明:“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只肯赔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厂该怎么办? 解答:您与该油墨厂属于合同纠纷,“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厂负责更换,不负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油墨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就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送货单上“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油墨厂不能以“送货单上注明的不负经济损失”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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