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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释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处理方式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为: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
    ②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2、审案水平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员的审案水平为: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
    ②法官的审案水平为: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3、举证的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劳动仲裁举证的要求是: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
    ②法院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事实认定上的侧重点不同。
    ①劳动仲裁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
    ②法院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已存在的仲裁结果如何对待?我们不妨和商事仲裁做个比较。对商事仲裁结果,当事人一方不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具体做法有:
    (1)符合条件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重新约定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委可以决定重新仲裁或者拒绝仲裁。
    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只是从程序上予以处理,予以撤销或者驳回,并不对仲裁裁决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而反观劳动仲裁,依据最高法院对劳动部的答复文件,法院不能对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任何评论,不能撤销或驳回,只能对劳动仲裁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劳动纠纷的解决,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劳动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劳动仲裁解决不了的,再由第二道防线法院来解决。而仲裁法解决的商事纠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对于商事纠纷,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仲裁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的全部内容。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只是从程序上予以处理,予以撤销或者驳回,并不对仲裁裁决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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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