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
释义 | 张某家住新站区,已有80岁高龄,生活难以自理。张某膝下的4个子女一直对张某的赡养问题及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母亲的照顾也越来越少。2014年2月25日,张某无奈之下来到新站区三十头社区方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将老人及其子女召集到一起,从亲情层面进行感化、从法律层面进行调解,最终张某选择跟小儿子一起生活,由小儿子负担起赡养母亲的大部分义务,其财产将由小儿子继承,其他子女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和情形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本案中,张某现已80岁高龄,且生活难以自理,此时急需子女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其子女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和情形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专家提醒: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成人,在我们有能力之时,理当赡养老人,在生活和精神上给父母应有的照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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