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案 |
释义 | 春节临近,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案例明显增多。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成立一年多来,接待咨询案例2000多个,涉及人员一万多人,结案率为24.7%。对于专职从事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李强律师来说,24.7%这个比例还不是很理想。 元月1日,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副站长李强回顾以往的维权案例,总结了农民工维权难的四方面问题。 取证难,执行难 案例回放:2007年冬,济宁市四十多个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打工。包工头吴某每月“借钱”发放每人二三百元的基本生活费,其余的工资“等工程竣工之后再用工程款统一发放”。连续半年的劳作之后,工程终于竣工,包工头吴某却失踪了。厂方称已经与工头结算了工资,而且还出示了一份吴某欠厂方三万元的欠条,称自己“没有理由再掏钱给农民工发工资了”。 为了讨回半年的血汗钱,四十多个农民工联合提起诉讼。半年的诉讼期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却缺席了。因为农民工拿不出劳动合同证明与厂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由包工头吴某承担一切责任。然而人海茫茫,吴某没有找到。工资没有讨到,又花费了为数不少的诉讼费,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其中一对农民工夫妇双双自杀。 专家观点:这个案件是整个农民工维权过程的一个缩影。这首先是反映了取证难的问题,因为用工方的逃避以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民工与用工方之间往往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便有也是签完之后被用工方拿去,农民工自身并没有备份,视同没有。 费用高,时间长 案例回放:2008年春天,在聊城某工厂,因为机器开关失灵,一位农民工的右手被从手腕处全部截掉。李律师在五月份接手了这个案子,通过两个月的调查取证,终于通过录音材料证明了该农民工与机械厂的劳动关系。之后又用两个月时间进行工伤认定。又两个月之后,鉴定结果公布,然后又是两个月的复议期。直到现在还没有进入正式的仲裁程序。为逃避十几万元的赔偿费,厂方已经把出事的工厂卖掉了。即便明年能够顺利争取到工伤赔偿待遇,也无处寻觅赔偿方了。 专家观点:这个案子反映了农民工维权的最大难题——时间长,程序繁琐,而这个过程中,差旅费、仲裁审理费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再提起上诉的话,就要再加上律师代理费、上诉费,所耗的费用往往已经高出农民工所能争取到的赔偿了。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即便只能拿到该得报酬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农民工也会尽量避免走司法途径。 劳动关系确认难 案例回放:李强律师就受理的农民工维权案件来到某地劳动仲裁部门,当工作人员听明来意后表示,农民工工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这和工资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无法受理。李强表示,这样的事情他经历了不止一次。 专家观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程序上有三个步骤,一是企业内部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结果不服再由法院进行一审、二审判决。 首先,因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承包方会以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推脱,这样不得不把农民工推进一个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程序,如果对方故意推脱的话,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不服即进入诉讼程序,一审、二审走下来,差不多一年了。如果是工伤赔偿案件,工伤认定后,如对方不服,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审、二审下来差不多又一年过去了。到第三年才能依据工伤认定提起享受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仲裁再不服,又是一审、二审。如是而已,一个案子下来三年过去了,工程早竣工了,工程承包方、包工头早就人去楼空了。 对很多农民工来说,他们往往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对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这就导致很多农民工是在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挂牌公司打工,这就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权利受到损害时也就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恶意逃薪花招多 案例回放:去年上半年,在某工地上,包工头雇用一些人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最后和几位农民工动了拳脚。此时工头站出来,表示可以给双方协调。最终协调产生的费用,与农民工的劳动所得相抵消。 专家观点:这是典型的恶意逃薪行为。结合以往处理的案件,这些恶意逃薪行为总结为以下几点: 手段一: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称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工资,然后另找一拨人来进行工程建设。 手段二:工程快完工的时候,所谓的包工头、开发商、承包方等的负责人便找不到了。或者是工程进行过程中以“人事调动”为由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为农民工的合同往往不够正式,只有原负责人签名而没有公章,到农民工讨薪的时候,新负责人就可以以“ 我不认识他,没这个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手段三:以各种理由克扣工程款。一是称建筑材料被偷,并且污蔑农民工是偷盗者;二是故意激起农民工打架闹事,然后罚款;再就是以施工现场不清洁为由罚款。然后理直气壮地用工程款来抵消掉这些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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