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考核标准不能模糊 |
释义 | 重庆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初稿日前已经出炉。(重庆商报6月17日:《重庆规定: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将没年终奖》) 考核基本称职的标准共有7条,其中有两条含糊其辞,让人看了不得要领。 例如第一条:不依法执法,上班无正常理由经常离岗,市民办事见不到人的。“不依法执法”是个什么概念?严格地说,循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都应该算进去吧?如果问题都这么严重了,还叫“基本称职”,说得过去吗? “经常离岗”如何界定?是指每天上班有一半时间溜号,还是说偶尔有个把小时干私活去了?同样不好理解,更不便于把握。 又如第四条: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不满意”率在30%以上60%以下的。这个“不满意”率的跨度明显大了一点。一般而言,三分之一的人不认可某科长某处长的工作效率或办事作风,在年度考核时评为基本称职,还算多少有点道理;而明知超过半数的服务对象有意见,但仍然认定某为官之人基本称职,这样的考核机制未免太宽松一点了吧? 虽说,公务员的工作并不是都可以量化的,但我以为,在制订年度考核标准时,相关条款的表述应该尽量准确,尤其要考虑操作性如何。否则,公务员年度考核很容易流于形式,甚至可能被认为是在忽悠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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