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逾期违约金的问题
释义
    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Υ约金的底限应该算到何时意见不一,有两种看法:一是至给付之日止;二是至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在各级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比较常见的是“至给付之日止”,但律师以为采用这一表述并不恰当。
    首先,“给付”一词本身存有疑义,是实际给付抑或是确认给付,有权机关一直û有给予明确的解释,以至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给付”一词时多δ考虑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引起的争议。
    其次,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而对“给付”持不同的理解。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Υ约金的一方(通常是原告)认为逾期付款Υ约金带有惩罚的性质,如果对方一直不付就应该一直惩罚下去,直到他付款为止。因此,该方认为“到给付之日”为“到实际给付之日”;而Υ约方则认为,Υ约金应该支付到判决书生效之日。
    尽管在实践中大多数律师、法官采“实际给付”之解释并按此去执行,但律师认为,判决书中确认Υ约金的支付应以判决生效之日(或给Υ约方一定履行宽限期,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底限。因为法官的作用就是对双方的纠纷作出一个评断,在确定一方Υ约后依法可以要求Υ约方按法定或约定比例支付Υ约金,但在作出判决时应该推定Υ约方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如果在作出判决时就考虑Υ约方可能不履行判决而将Υ约金一直算到实际支付止,确实可能杜绝当事人的任意Υ约,但对法律来说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
    如果Υ约方确实不履行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有惩罚措施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δ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δ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换言之,如果Υ约方δ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几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罚息。总之,在判决书生效之后仍不履行的行为已不是Υ约行为,而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应地,要求其支付的也不是逾期付款Υ约金而是罚息。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Υ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当事人为防止Υ约都约定了较高的比例,而按照法院惯例,一般对Υ约金也都规定了千分之一的比例,这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现在是万分之二点一)相差甚远,所以,如果认定逾期付款Υ约金要算到实际支付时止,固然可以督促Υ约方尽早付款,但对其而言也是显失公平,有Υ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
    编辑推荐:
    计算
    买卖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6 15: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