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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交友骗财骗色如何处罚?
释义
    【案例】
    丧偶多年的崔某谎称自己叫张伟,以结婚交友为名与李女士通过网络相识。然而一心想和崔某交友的李女士却丝毫没有防备,在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李女士答应了崔某来家中见面的要求。
    2012年3月14日,崔某来到李女士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家中。李女士对于长相帅气、温柔体贴的崔某很满意。当天,崔某在李女士家中过夜。
    第二天,崔某再次编造谎言,成功从李女士处骗取1枚金戒指和1条金项链,随后崔某又以家中有事离开,然后竟从此下落不明。事后李女士与崔某联系,却发现他失联,怀疑被骗,李女士报警。
    法院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能主动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诈骗的数额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
    1、女方对男方的身份、单位要仔细核对,特别牵涉到借钱和大额现金投资等事项,要多个心眼问清楚。不要轻信盲从,避免与陌生人在密闭场所单独见面。
    2、避免因醉酒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区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自救,不应一味顺从。
    4、网络交友要擦亮双眼,交往过程中如果涉及钱财等贵重物品一定要慎重,留个心眼。一旦遭到被骗财骗色等不法侵害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处犯罪分子。案发后注意保留证据,尽量及时报案,以利于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如果发生强奸案件,那么被害人也更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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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