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幼女的加重和除外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幼女性侵案件频频发生,关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和具休情形有哪些,请看下面总结的两大类,一类是加重定罪处罚情形,一类是除外情形即不宜定罪情形。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幼女均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行为并入强奸罪。 一、强奸幼女的加重情形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加重情形,应处以极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2、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 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幼女的 这里所称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 5、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奸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 二、强奸幼女的除外情形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定性为强奸罪: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嫖宿卖淫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的关于强奸幼女行为的加重(定罪)情形和除外(不定罪)情形。若您想进一步了解奸淫幼女科处强奸罪的具体量刑规定,欢迎查阅法律网相关知识链接或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