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还是订金 你是否分得清楚 |
释义 | 日常交易中,零售客户朋友可能会遇到供货方要求预付一部分定金(或订金)的情况。作为买方的您,支付的或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两个词读音相同,实际意义却大相径庭。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定金”还是“订金”,您需要看仔细、辨明白!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举个例子:购房者小王买房时向开发商交了订金,最终未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却没有退还他的订金。这样是否合法? 此案例中,如果小王交付的是订金,也就是购房的预付款,在小王不购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退还订金。如果小王交付的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缴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小王如果给付的是定金,但最终因购房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属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也应当退还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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