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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拆迁政策的问答
释义
    问:拆迁条例适用于我市的哪些区域、哪些情况下的房屋拆迁?
    答: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拆迁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拆迁条例。
    问:什么是拆迁人?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统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统称被拆迁使用人)。
    问: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具备什么资格的单位实施?目前我市具备这样资格的单位共有哪几个?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简称拆迁承办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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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已取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共有11个,它们分别是:市南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市北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四方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李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市房产置业集团公司、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总公司、市地铁公司、中房集团公司、省房公司。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问:哪些房屋应作为在本市有其它住房?
    答:在市内四区拆迁的,被拆迁人本人及其配偶在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自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公房以计租表为准)的,为在本市有其它住房。
    拆迁通知发出后,被拆迁人或其配偶将其在本市的其它住房出售、赠与、析产、交换或变更、分立承租名义的,其处分房屋仍视为其在本市的其它住房。
    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拆迁的,被拆迁人其它住房的认定,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问: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或拆迁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或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一、拆迁行政代管房屋,拆迁人应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时签订补偿协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拆除的行政代管房屋予以实地勘估、拍照、摄像,做好证据保全。
    二、拆迁行政代管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应按照拆迁条例关于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但扣除的按房改规定购买原房屋产权的价款由拆迁人留用;行政代管住宅房屋按拆迁时的市场价评估,并将评估价款或价值相当的房屋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三、拆迁行政代管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价款应相当于拆迁补偿金,补偿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产权由代管人代管。
    拆迁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问:关于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拆迁如何补偿?
    答:一、已建立租赁关系且作为公有住宅使用的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计租面积的,拆迁时可按照计租面积(不再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算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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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