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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办
释义   一、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侵犯名誉权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3、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4、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5、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6、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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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