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以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就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网提醒您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所谓主体不合格,是指主体不具有缔结仓储合同的行为能力。 三、仓储保管合同是免征吗 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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