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
释义 | ![]() 一、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子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人事、财产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关于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则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担保。 二、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情形 其一、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是经过法人书面授权,那么,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其二、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经过法人书面授权,但是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也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其三、如果分公司超出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的,由法人承担。”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法律,分公司的人员、经营和财产由总公司管理,不能独立承担对外事务的责任。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担保。经总行书面授权,分公司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如担保方式、期限、担保期限等)。 3、分公司不以书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担保无效。公司职能部门是指公司的市场营销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规定与分公司相同。 4、“担保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除经总行授权外,总行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未取得总行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职能部门或者部门因担保无效有过错,还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债权人中也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部分不能清偿的1/2。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是经过法人书面授权,那么,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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