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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混同
释义
    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尽管明显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关系熟视无睹之现象却大行其道,屡见不鲜。
    在法治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高,执业行为不断规范的同时,仍然出现漠视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之间关系的怪现象,不得不引人深思。
    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相信每个法律人都能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两种:一为一般代理,一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一个简略化的概念,它是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的,它特指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以下简称特别权利),必须得有委托人在委托书上明确注明,否则即使写上特别授权或全权委托(全权代理)也视为一般代理。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明确授予其代理律师一般代理权限,然代理律师却扮演着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入的角色,行使着当事人并未授予的特别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书不仅大多都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样本,而且代理律师都要为其委托人代写委托权利,更有甚者,还要以己之手印代替委托人之手印肆意捺之。即便是当事人明确授予其一般代理权,律师为了使得案子能够得以尽快解决,也会行使其没有被赋予的特别权利,当事人不是被蒙在骨子里,就是发现、觉察了也有苦难言,百口难辩。在庭审过程中,无论当事人是否出庭,也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一般代理的代理律师任意地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和解。法官明知代理律师是一般代理,庭审中的法官还要争取一下代理律师的和解意见?难道作为专门从事代理行为的专业律师毫然不清,难道作为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也能冷眼观之,甚至会自己赋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特别权利?诚然,律师、法官作为法律人,心知肚明,之所以大胆行之,无非是为了案子能够尽快的案结事了,无非是律师与法官之间所谓的“沟通”更加畅便。换句话说,是将当事人与律师、当事人及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演化成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即美其名曰的“法律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好说话。这种将当事人架空的现象,律师和法官还会对此冠冕堂皇地冠以“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大帽子。
    一般代理的委托代理人是否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以逐一列举的方式列明了特别授权是指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并无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之事项,这就意味着一般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具有代为签收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代理律师以自己不是特别授权为由拒签法律文书,导致在与当事人联系不畅之时增加了诉讼成本。
    代理律师不能将本身享有的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束之高阁,更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堂而皇之地加以使用,这都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所为。“把凯撒的东西归凯撒,把上帝的东西归上帝”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作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法律、实践法律的法官和律师,更应该自觉地遵守法律,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是架空法律、规避法律。不是因为法律不健全,不是法律没有作出严格界定,恰恰相反,二者已经被民事诉讼法详细而谨慎地写入,而法律人却公然蔑视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作为“法律的宣示者”,法官必须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必须模范的遵守法律,而非滥用手中权力,纵容践踏法律之现象;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自身的形象,作为“为委托人权利乃至生命的捍卫者”,代理律师亦应忠实于法律,必须谨言慎行,而非肆意侵害委托人的权利,公然轻贱法律、无视法律。借用贺卫方教授的话说,不要将冠冕堂皇的法律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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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