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权有哪些设立要求 |
释义 | 一、最高额抵押权有哪些设立要求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要求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最高额抵押权是否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所规定的变更登记,都不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因为确定登记并不是通过登记来变更原有的登记事项。《条例》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定义“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最高额抵押还是要看抵押的财产是何性质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法律网提醒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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