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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2节
    标题: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是确定缔约国或者参加国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一经生效,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都要受该国际条约的约束。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以国家的名义承认的,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的,有效的。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约束力。对国际条约,各主权国家有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行事,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即使参加也不一定必须同意条约的全部内容,对条约的某项或某几项条款,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对有保留意见的条款,只要参加国有明确的声明,就可以不受其约束。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对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仍依本法的规定为准。这种规定也是国际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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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