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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非法侵入住宅还是拒不执行判决
释义
    关键是认定尚未入住的房屋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
    案情:甲在一块其拥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修建住房,在尚未搬入时,乙以对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居住。甲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胜诉,并责令乙腾出该住房。判决生效之后,因乙未搬出,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后第二天,乙又强行搬进该房屋居住。此后法院在甲的申请下又进行了两次强制执行,但乙均在执行后又搬进该住房。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经法院审理判决之后,此住房便不存在产权争议,应属甲所有。对于乙的第一次侵入行为,法院已进行了强制执行,整个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乙再次搬进该住房,即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进入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乙在明知法院判决其败诉,并强制其迁出房屋的情况下,多次搬进该住房,是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看,我国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中,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刑法规定该罪名是为了保证公民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是为了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因此,构成本罪时所侵犯的对象应该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而非法侵入非供人居住的房屋、无人居住或是尚未入住的住房则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甲所修建的房屋虽然准备用于居住,但在其并未入住时即为乙强占,从后果上来说,乙的行为并未侵扰到甲的私生活,未妨碍甲的自由与安宁,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时,应视为妨害民事诉讼来处理。在本案中,乙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又搬进该房屋居住,即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且在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乙均重复该妨害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应视作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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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