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权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
释义 | 【问】我在1985年间与邻居郑某对有关相连的共有巷道等问题达成协议 【问】我在1985年间与邻居郑某对有关相连的共有巷道等问题达成协议,明确议定:巷道地基的划分。今后双方将巷道作过道,不得堆放有碍个人及六畜进出之物,双方保持过道清洁。倘有一方堆放有碍行人什物时,堆放的什物如有损害概不负责。协议每家各持1份,倒也相安无事,到1997年12月,郑某在共有通道上,将他家的壁线拆建出60公分,严重危害了我家的通行、通风采光。我曾找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但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现郑家的扩建房壁已建起来了,我家的居住条件受到严重侵害,我该怎么办? 【解答】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不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队妨碍,赔偿损失。” 你家和郑家因共有通道而形成相邻关系,为处理这种关系,1985年你们订有协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你们设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现在罗某擅自违反协议,而将房子的墙壁推出60公分,影响行人进出,又使你家通风采光受到侵害,是违反法律和约定的行为。如你向有关部门反映确实得不到解决时,你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家在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时,应当给邻人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便利,现在你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因此你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要求实施侵害的一方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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