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机关有哪些类别 |
释义 | 一、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机关有哪些类别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包括以下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 1.不同的机构负责赔偿。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是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保卫部门、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范围不同。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因行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断、逼供等职权,或者非法采取查封、拘留等措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冻结或者追缴财产;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根据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3.补偿程序不同。赔偿请求人逾期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与行政赔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但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 三、行政赔偿程序是什么 行政赔偿程序: 1.提出赔偿申请; 2.赔偿部门受理申请; 3.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理; 4.提出审理意见; 5.作出赔偿决定; 6.送达赔偿决定书并对应给予赔偿的案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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