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
释义 | 公示催告的程序并不是谁都能够申请的,必须要是票据的权利人,而且还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否则不能够申请。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被申请人,是所遗失的票据所持有的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的,票据就失效了。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是怎样的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2)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5)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6)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7)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4、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法院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法院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5、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6、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7、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据诉讼。 三、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示催告程序的被申请人,是所遗失的票据所持有的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的,票据就失效了。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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