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的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下的: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三、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前提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前提是非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现和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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