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女方顺产的5天,难产的7天,应视为出勤。 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前依法享有2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后则享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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