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解聘,有理还得有据 |
释义 | “试用期内的表现到底由谁说了算?是不是老板想叫谁走人,谁就得走人?”不久前,连云港市的王先生好不容易找了一份专业对口、收入又不错的工作,然而就在他正准备好好干一场的时候,用人单位突然通知他要解除合同,理由是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王先生是学机械制造的,大学毕业后来到连云港市区一机械厂应聘技术员。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前几天,单位突然通知王先生,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根据规定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王先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在试用期内工作勤勤恳恳,也没犯什么大错,怎么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了呢?王先生问了自己周围好几个同学,他们也不同地遭遇到类似情况。王先生说,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一般比最低工资标准高不了多少。机械厂在招聘时对自己说月工资为2000元,但试用期的工资还不到1000元。应聘时就是冲着试用期后的高工资去的,可没想到用人单位没到试用期满就把自己辞退了。为此,王先生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会维权人员的参与下,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 有关专家提醒: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随意解雇员工的,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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