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有不服行政仲裁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弊端 |
释义 | 由于我国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不服行政仲裁民事争议案件的司法审查模式,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依据司法解释对其进行处理。那么大家知道现有不服行政仲裁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弊端是什么吗?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现有不服行政仲裁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弊端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仅由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行政案件处理 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纠纷,笔者无法搜索到相关案例,表明该类纠纷在实践中极少发生。所以我国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争议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为典型,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裁决该类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2014年11月1日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模式处理。显然,我国原来的法律并未规定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但司法解释最初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模式处理,后来又转而按照行政诉讼模式处理,明显属于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情形,而且将本应立法划定的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悄悄地通过司法解释变现了。 2、对不服行政裁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更增加了纠纷解决程序的复杂性 将行政机关裁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为归类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为,并规定实行复议前置,更是增加了解决该类民事纠纷的程序复杂程度。 3、现有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司法审查模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存在大量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随着自然资源权属的价值日益突显,这种争议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不服行政机关裁决该类民事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践中由于受到该类民事争议的实体处理属于行政机关专有职权的理论影响,法院不能直接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而只能根据行政裁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证据充分,来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裁决结论的判决。这实际是将关于民事性质的争议,转化成了对于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决定的行政争议,从而导致了该类民事性争议不能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由此形成行政裁决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裁者不决,决者不裁”的问题,造成循环诉讼和民事争议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使当事人所关心的民事权益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不服行政裁决适用行政诉讼审查模式使得司法解决纠纷的畅通社会管理、降低矛盾解决成本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亦与行政裁决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离。 4、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模式不适用于行政裁决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18条规定,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是将本应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解决的二种纠纷案件归并为一个诉讼程序处理。因而对于不服行政确认类型的案件,原来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来分别处理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适用一并审理模式确实能够达到简化程序的效果。但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本身属于委任司法性质的先行处理程序,并不存在需要通过两种诉讼程序来分别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情形。若按照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模式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径行审理民事争议。因此,规定不服行政裁决民事争议适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模式,是将民事争议错误转化为行政争议并徒增讼累的叠床架屋之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现有不服行政仲裁民事争议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弊端”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就弊端而言,在降低司法解决成本等当面都受到了严重限制,与行政裁决的设立初衷有所违背。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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