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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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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