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1、质押物有损毁或者灭失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5条和《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可以随便使用质押物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 4、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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