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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义
     海淀区大明饭店   :
    本机关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
    地址   ×××路××号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卫生局          
    或  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 丁××  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2002年 3月 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02年3月20 日           2002 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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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