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合同成立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二、买卖合同主要特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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